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0〕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收购贩运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加强生猪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的衔接。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督职责,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强化风险管控意识,降低非洲猪瘟疫情在贩运环节的传播风险。
二、规范备案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在 7 月 31 日前通过“安徽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完成信息备案工作(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1)。所有备案信息将通过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大数据系统共享至中央系统。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培训指导服 务。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和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结合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生猪屠宰企业信息备案,统筹做好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备案管理工作。各地将辖区内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备案完成情况于 8月 10 日前以市为单位函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 : 陈 晨 ; 电 话 : 0551 - 62930633 ; 邮箱:1223957796@qq.com。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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