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和《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农业发〔2018〕225号),加快推进我区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区兽医行业治理能力提高,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评价标准,现对外公布,并面向全区公开招募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参与社会化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兽医行业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相关兽医行业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兽医社会化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方式
有意向承接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主体,携有关材料(整理成册,一式6份)于2020年8月26日至8月28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报名,地址:南宁市青山路8-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大楼17楼1712室,联系人:刘桂丹,联系电话:0771-5847266、13807804199。
三、评选结果公布
我厅将组织专家按照《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提交报名材料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价,并根据审查和评价结果择优确定入围名单后向社会公布,公布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http://www.nynct.gxzf.gov.cn/)。各县可在公布的名单中自行选择本地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
附件: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评价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及评价标准 | 条件/ 分值 | 评价 结果 | |
一 | 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 1.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能力 | 1.1 审查承接主体是否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等证明材料,核对其经营范围与承接内容是否相关。 | 是否 | |
2.具有财务会计制度 | 2.1审查是否有财务管理制度。 | 是否 | |||
2.2 审查是否有上1年度财务报告,但对取得营业执照不足1年的承接主体,审查前1个月的财务报表。 | 是否 | ||||
3.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 | 3.1 审查是否有税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费证明。 | 是否 | |||
3.2审查是否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 是否 | ||||
3.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承接主体是否能提供相应文件或证明。 | 是否 | ||||
4.依法从业情况 | 4.1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 | 是否 | |||
5.商业信誉和诚信情况 | 5.1审核承接主体提供的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诚信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是否符合诚信主体。(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须加盖公章) | 是否 | |||
二 | 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加分条件 | 6.服务意识 | 6.1承接主体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设想。(一般1—5分,良好6—8分,优秀9—10分) | 10分 | |
7.本地化社会服务能力 | 7.1 提供在广西境内注册的不同类别关联公司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和关联信息。(每提供一个类别关联公司2分,最高20分) | 20分 | |||
8.专业水平 | 8.1人员素质 ①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数量(含关联公司):不少于10人1分,不少于20人2分,不少于30人3分; ②职称:初级职称1分,中级职称2分,高级职称3分; ③学历:大中专1分,本科2分,硕士以上3分; ④获奖:获奖1次1分,最高3分; ⑤聘请专家:聘请中级1分、副高2分、正高3分。 | 15分 | |||
8.2 资质证书 获兽药经营许可证(GSP证书)2分、检验检测授权证明2分、动物诊疗许可证2分、专利证明2分、其他资质证明2分。 | 10分 | ||||
8.3 硬件设备 每提供1件具有代表能力水平的设施设备1分,最高5分。 | 5分 | ||||
9.行业认可 | 获得畜牧兽医行业协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授权或建立合作关系。(提供1份授权或合作材料10分、2份15分,3份或以上20分) | 20分 | |||
10.服务网点布局 | 服务网点布局合理,配备交通工具。(具备1部工作车辆和1个服务网点10分;具备2—4部工作车辆和2—4个服务网点15分;具备5部及以上工作车辆和5个及以上服务网点20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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