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开展党员教育特别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一做法,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中央组织部对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党员徽章推荐式样为: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省(区、市)或xx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x22.5mmx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2)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3)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研究决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事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在中组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各省(区、市)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订制党员徽章,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来源: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
原文链接:http://www.tjzzb.gov.cn/dwzs/202009/t20200904_76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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