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辽农办质发[2020]144号)的通知要求,葫芦岛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高度重视和督促指导下,积极开展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水产品)实施试行工作。
一、建立主体名录。各县(市)区监管机构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并完善所属辖区内水产养殖企业(户)名录,形成合格证制度试行主体库(包括养殖企业名称、地址、养殖品种、养殖面积、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探索建立贯通、协调、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合格证试行规定范围的主体全覆盖。截至目前,全市各县(市)区主要开展了召集所属辖区大型水产养殖企业(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养殖出口销售备案基地负责人进行了宣传动员和部署,印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10000余张/册,开具合格证2000余张,售出水产品10万余吨。
二、强化监督检查。明确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使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制度要求,建立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水产品)台账机制,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和开具纳入日常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严肃查处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养殖企业主体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承诺内容包括不使用禁限用渔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渔药安全休药期规定,销售的水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跟踪指导问效。各县(市)区在选择针对水产养殖企业主体和农产品(水产品)类别上,重点在(大菱鲆、冷水鱼、海参)等市场供应量较大的水产养殖企业主体和风险隐患较大、消费量较大的品种先行开展使用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力争逐步实现全规模主体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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