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农业项目评估、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参谋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是指种植、畜牧(兽医)、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业经济、农田水利、生态环境(农村能源、农业环保)、农业信息工程、农产品检测、农业景观设计、农业休闲观光、农业资源区划、农业工程设计、设施农业规划和农业行政许可条件审查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初步按照种植业、畜牧业、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农产品加工、生物科学技术、动物营养与饲料、农业工程(含农田建设工程)、其他相关专业等专业领域。
第四条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是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机构,日常具体工作由计财科牵头,办公室、人事科等配合,主要开展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各下属单位、业务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专家咨询论证,经同意后从漳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项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第五条 专家由涉农事业单位、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中高级专家组成。入选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的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
(三)能认真按要求履行评审、咨询等工作职责,有参加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内,本人意愿且能胜任评审工作。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家认定注册的高级以上资质;
2.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须在相应的技术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3.具备国家认定注册的中级及以上资质人员;
4.在相关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农业项目管理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专家任职条件。
(五)受聘专家将具体承担农业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漳州市农业项目库。申请人(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应按照要求填报并附送相关资料,经计财科、人事科和办公室初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官网7个工作日公示等审查合格后,方可担任漳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专家。
第七条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每届任期五年。聘任内考核评价合格的,可予以续聘。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箱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
第九条专家库系统将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并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第十条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应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1、违纪违法;
2、开除公职或党籍;
3、学术失范;
4、一年内被抽到3次而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的省级以上农业、财政和发改、科技等部门设立的财政涉农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本级安排的部门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专项安排;拟列入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改善民生等实事重大项目;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展(论坛)、重大赛事、重大节庆活动等项目;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签署的重要合作协议项目;向上级争取重大资金项目或政策等决策事项评审咨询活动所需专家,均可从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选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咨询需要人数时,缺额专家可向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或市直相关部门专家库申请选派;或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选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咨询工作需求,经批准后,可向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或市直相关部门专家库申请选派。
第十二条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选取申请科室(单位)按照市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2、专家选取申请科室(单位)提交咨询论证专家申请,由计财科根据申请需求协助申请科室(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
3、专家选取申请科室(单位)向专家提供评审论证所需材料;
4、专家选取申请科室(单位)组织专家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评审,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5、专家组编写《专家评审论证报告》,作为拟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
6、专家选取申请科室(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局务会或党组会审定;
8、将咨询论证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在接到评审咨询信息通知后,须根据评审咨询要求独立自主开展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专家选取申请科室(单位)或计财科。
第十四条评审咨询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专家选取申请科室(单位)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选取或补充选取:
1、按照相关规定,评审咨询专家需要回避;
2、已选取的评审咨询专家未能参加评审咨询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审咨询任务;
3、评审咨询活动评审依法需重新组织。
第十五条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拟决策事项评审,包括:
1、被评估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事项负责人或任务负责人3年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咨询事项申报负责人或任务负责人有近亲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与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
4、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六条 驻局纪检组对专家的遴选、抽取及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咨询论证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聘请,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评估事项提供可行性评估等咨询服务;
2、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咨询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务单位和个人干预;
3、按照专家评审的相关规定,获取咨询评审报酬;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咨询论证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执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进行咨询评审;
2、围绕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评估论论证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和意见建议,确保项目管理工作依法、规范、科学;
3、按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收受礼品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公道正派,并承担责任;
4、积极协助、配合有关主办科室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评估与惩则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科室(单位)
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反馈局计财科,形成综合意见,呈局领导审阅并汇报局纪检组,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二十条专家库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政策;专家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一经查实,及时汇报局纪检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局计财监审科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2-01-05/810015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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