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漳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以漳农综规〔2022〕1号文件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调控重点和保障措施,稳固我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逐级压实责任,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分阶段实施调控措施,稳固生猪基础产能,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14.63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数量保持在1440个以上,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14.63万头,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3.17万头。各县(区)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漳州市大力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市场供给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中各县(区)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各地生产实际和2021年三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数,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属地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确定规模养猪场保有量。对全市设计存栏250头以上或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进行全数备案,结合各地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市和各县(区)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二)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各地要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种猪场(含地方品种保种场)和规模养猪场,确需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三)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授牌。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1万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四)加强规模养猪场生产监测和引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辖区规模养猪场数量的动态监测,积极引导规模养猪场科学合理调控产能。鼓励和支持由畜牧行业协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
五、保障措施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持续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猪粮比价低于5:1)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信贷投放。
(二)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向各县(区)反馈相关数据。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乡镇、落实到具体养猪场。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对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考核。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解读单位: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 人:陈永贵
联系电话:0596-2528369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2-04-26/1266865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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