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释义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补助的规定。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是指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生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百姓生猪产品消费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提高责任主体积极性,有效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流通、加工等领域,需要地方各级政府予以适当的引导、鼓励和支持。2016年5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明确“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2016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明确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政予以保障。2017年4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废止。因此,本条例将补贴的主体由“国家财政”调整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贴。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本地区生猪屠宰实际,出台本地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补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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