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条例是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迫切需要。”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现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施行以来,距今已20余年,仅作过两次小的修正,部分规定与现阶段地名管理工作的形势已经不相适应。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不再分章,采取小切口的方式,做到有几条立几条,共34条,解决管理体制不顺,地名命名、更名“随意、任性”,部分“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五花八门等问题。
《条例》明确了地名的类型,共9项,并将集镇、自然村(寨)、广场、道、开发区、园区名称纳入地名范围进行管理,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
“《条例》结合了重庆市的实际,细化了不重名、不同音的要求。”黎藜介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像南坪街道、南坪镇这种名字已经相同的地名是否需要更改呢?”
黎藜表示,对于地名管理的存量部分,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名字相同,但属不同地名类型的可以不用更改,但在增量部分应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为防止“任性”更名,《条例》规定,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此外,《条例》还在文化保护上进行了强调。例如,《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开展地名文化的挖掘、保护、研究、传承,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定期组织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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