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哥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3亩承包地,后来因进城打工计划将承包地转让给同村刘大爷,两人在未告知村委会的情况下签订了承包地转让协议。后来该县建设产业园区,这块承包地被征收,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由村委会留取18万元以后,将剩余12万元直接支付给了王大哥。刘大爷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承包人,补偿费应该由自己领取,二人发生了纠纷。那么,这笔12万元的补偿费应该归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中,王大哥和刘大爷签了转让协议,但该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的同意,因此他俩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所以,这块地的承包权人还是王大哥,村委会将12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王大哥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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