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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立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

2013-12-31 作者: 来源:

原标题:我省建立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

省委常委会近日讨论通过了由省纪委起草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委述纪述廉述作风(“三述”)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省委每年召开2次“三述”会议,一般在省委全委会结束后进行,由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委报告遵守纪律、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情况。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一届任期内至少“三述”1次。

遵守纪律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章,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情况。廉洁从政情况主要包括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本市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遵守廉政准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情况。作风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双十条”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学风、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建设等情况。

《办法》规定,“三述”对象每年年初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省委审定。“三述”对象确定后,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组成工作组,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征求对“三述”对象的意见建议,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三述”对象及所在单位。“三述”对象要按照要求撰写“三述”报告,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审核。开展“三述”以会议汇报形式公开进行,省委委员、省委候补委员、省纪委委员、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汇报;也可邀请部分省党代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相关巡视组组长、“三述”对象所在市州或部门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列席会议。“三述”对象述纪述廉述作风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三述”测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测评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进行组织调整;存在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置。

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三述”报告、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通讯员甘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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