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首先需要激活主体,这就需要在立法中明确作为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构建反映其特别性的法律体系。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理解《草案》的精神和内容需要重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出发,重点明晰其特别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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