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用、乳用动物饲养用途较为特殊,与商品畜禽相比饲养时间长,一旦染疫,传播疫病时间长、传播途径多,对养殖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影响较大,对种用、乳用动物疫病防控必须制定特别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饲养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做到:一是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2008年,原农业部第1137号公告发布了《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后续将继续制定发布相关标准,饲养者应按标准的规定做好免疫等相关工作,维持种用、乳用动物的健康状态。二是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开展相关动物疫病检测工作,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测不合格的,要按规定及时采取强化免疫、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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