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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3〕3号

2023-05-11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李盛明   性别: 男  民族:壮  年龄:29岁

  出生年月:1994年7月20日 身份证号:450111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李盛明在禁渔期内进行捕捞作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31日凌晨5点50分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老口枢纽下游800米处巡查时,发现有人驾驶一艘橡皮艇行驶在江中。六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橡皮艇进行检查,船上有石头,有水渍,经过询问,当事人承认刚收网,去对岸拿渔获物,渔网已经拿回家放。经现场检查,涉案船只为船只是淘贝思牌橡皮艇,船身为蓝白相间(船长2米,宽1.2米,深0.3米)安装一台圣来汐牌电动推进器,一个亿新源牌240安锂电池,船上无其他贵重物品。经称量,渔获物共计1.74公斤,船上未发现有贵重物品。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一案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开具登记保存通知书。

  当事人李盛明在禁渔期内驾驶机动橡皮艇利用渔网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禁止下列行为:……(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李盛明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李盛明提供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相互印证了李盛明驾驶机动橡皮艇利用渔网进行捕捞的时间、地点、作业方式; 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取证照片、取证视频,上级签批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与对当事人李盛明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船只及船上设备进行检查勘验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所表述的内容一致,相互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明李盛明驾驶机动橡皮艇从事下网捕捞作业;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和勘验过程进行了取证。

  证据三:当事人李盛明在执法人员对其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在老口枢纽下游约800米驾驶橡皮艇下网捕鱼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送达给当事人李盛明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印证了涉案机动橡皮艇及家里放置的捕捞工具(渔网)为李盛明所有,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

  证据四:执法人员当面送达给李盛明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称量(计数)表》与《询问笔录》,相互证明执法人员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船上的渔获物数量已得到李盛明的认可。

  证据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照片11张,证明《现场执法情况说明》所描述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互吻合,证明李盛明对涉案船只及利用渔网进行捕鱼的事实进行了指认,证明该案调查取证过程已得到李盛明的认可。

  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3年4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李盛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3]3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李盛明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主动交代放网及渔获物存放点,配合执法人员办案,捕获工具是渔网,渔获物较少,只有1.74公斤,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情节较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渔业类)》序号1“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2)违反禁渔期、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认定标准: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一百元以下;处罚内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幅度,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盛明在禁渔期内进行捕捞作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

  2、没收涉案渔获物1.74公斤。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568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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