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丽娟,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青环分公司执业兽医师;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青环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有3张电脑打印的处方笺存在执业兽医未签名或盖章、发药人未签名或盖章的情况,3张处方笺打印的备案号A012014450017为当事人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当事人为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青环分公司备案执业兽医,承认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上述3张处方笺。4月2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了本案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青环分公司的备案执业兽医。2023年1月19日,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分别开具了3张电脑打印的处方笺(档案号分别是:rp2019080230、rp20220902、rp20220912),处方笺中执业兽医未签名或盖章、发药人未签名或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之基本要求第4项“4.执业兽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兽医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后有效。”、处方笺内容第3项“3.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和注册号、发药人签名或盖章。”的规定,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执业兽医查询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青环分公司—处方笺3张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3张),以上8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事实。
3.2023年4月12日检查记录、5月16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共同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要求填写处方笺的问题,检查要求7日内整改完毕;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2023年6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农(动监)改〔2023〕303号)和《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3〕1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依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及时改正)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三节兽医管理序号26项关于“违法行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内容:处一千元以上两千五百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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