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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5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3〕25号 | 高红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高红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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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以电话的方式联系东北某货运站购买一批生猪,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当天东北某货运站通知当事人该批生猪已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发出。7月27日上午9时该批生猪运抵至邵阳市福星宏运食品有限公司内,共计87头生猪,合计货值135610元。该批生猪在启运时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7月28日,邵阳市大祥区动物监管部门对该批生猪进行了补检,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2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8478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10-1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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