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宾市兴宾区某家庭农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6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发来的《检验报告》,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家庭农场1号塘和2号塘中的草鱼、鲤鱼地西泮超标,大于标准值,检验结果不合格。2023年6月27日16时,执法人员前往该农场并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申请复检期限,同时要求当事人立即就地封存检验不合格的养殖产品,暂停生产、销售和食用检验不合格的养殖产品,该批次水产品并没有对外销售。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给予没收家庭农场1号塘水产品和2号塘水产品,并作无害化处理,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典型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食品安全重要一环,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规定:“地西泮等畜禽用兽药在我国均未经审查批准用于水产动物,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在水产品使用违禁的药品,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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