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产业发展部分)情况汇报会上了解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广西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产业发展部分)情况,督促法律实施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法律责任,促进条例中关于乡村产业发展的规定全面有效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执法检查采取赴部分设区的市实地检查和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研究相结合的方式。9月至10月,分四个小组赴南宁、梧州、来宾、崇左、河池等市及相关县份,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会议座谈和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形成评估研究报告,为执法检查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据介绍,此次执法检查将聚焦条例第二章产业发展部分的条款,重点检查建立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以及乡村产业振兴挂点帮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情况;落实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责任情况;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保障机制,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加强农田保护,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情况等19个方面的内容。通过深入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法定职责,推动广西乡村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全区稳增长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0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将在南宁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1月下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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