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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摘要公开 南农(屠宰)罚〔2023〕7号

2023-12-09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南农(屠宰)罚〔2023〕7号

  执法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李瑞奎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案件名称

  李瑞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处罚类别

  责令关闭,没收涉案生猪产品,罚款;

  简要事实

  当事人为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王竹村村民,日常在五塘镇七塘街市场销售猪肉。2023年4月3日,当事人在本村内收购了1头生猪;4月5日凌晨,当事人在本村的村级道路边的一小座竹林旁的水泥地上对该头生猪进行屠宰用于销售。凌晨5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民警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及其屠宰的涉案生猪产品118.5公斤;屠宰现场未发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厂)”标志牌,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涉案现场为未经定点的生猪屠宰场所。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价格认定,按检疫合格的生猪计算,涉案货值1730.10元,生猪产品被现场查获,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六节(生猪屠宰管理)第72项关于“违法行为:(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责令关闭,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至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执法结论

  一、责令关闭涉案未经定点的生猪屠宰场二、没收涉案生猪产品118.5千克;

  三、罚款56000元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783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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