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省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储备物资采购
(补充采购戊二醛癸甲溴铵溶液)采购合同
采购人(甲方):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供应商(乙方):四川恒通兴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宜宾市
签订时间:2023年11月
根据宜宾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省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的《比选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中选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有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包括《比选公示》、《比选文件》、《中选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戊二醛癸甲溴铵溶液 | 500ml/瓶 | 吨 | 0.91 | 10000 | 9100 | |
合计小写:9100元 大写玖仟壹佰元整 |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仟壹佰元整,即RMB¥91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农业农村部标准,以及本项目比选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4.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乙方承担交付使用前货物货损、灭失的风险。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3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比选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比选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他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3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
4.如货物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按照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1.货款: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30日内,按照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9100元(大写:玖仟壹佰元整)的货款。
2. 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48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乙方拒绝维修,更换或拖延维修、更换,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可从质保金中扣除;如货物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而违约,甲方有权退货并按照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款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利率的一倍计算)。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30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3.甲乙双方,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乙方确认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或者法院将相关文书邮寄到上述地址或者通过短信发送至联系人电话,则视为相关文书已经送达。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代表(签字):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 电话:0831-8203135 日期:2023年 月 日 | 乙方(盖章): 四川恒通兴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电话:02884590072 日期:2023年 月 日 |
原文链接:http://nyncj.yibin.gov.cn/xxgk_86/tzgg/202312/t20231204_1931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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