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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