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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6号)

2024-04-04 作者:佚名 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邵市农(农药)罚〔2024〕6号

  邵阳中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瑞康店(孙莉莎)销售假农药案

  邵阳中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瑞康店

  91430502MA7G53GJ7Q

  孙莉莎

  2024年1月13日,我局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交的市民举报,该市民2024年1月11日通过美团外卖在邵阳中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瑞康店门店内购买了一瓶蜀汉本草牌驱蚊花露水,产品名称:毅闽草本抑菌喷剂;剂型:液体;生产许可证号:(闽)卫消字(2018)第0013号;执行标准:Q/FYM005-2018;生产企业:福建毅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0702;生产日期:20220702;有效期至:20240701;规格185ml;保质期:二年,举报人收到货发现包装上没有农药登记证号。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邵阳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该投诉的回复,到当事人门店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蜀汉本草牌驱蚊花露水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属经营假农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蜀汉本草牌驱蚊花露水1瓶;2.没收违法所得151.2元;3.处罚款5200元;共处罚没款5351.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404/e69e67cd40ff49b5829365df8e272d1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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