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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关于做好畜禽屠宰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10号)

2020-09-08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的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新的“十严格”措施,加强畜禽屠宰和检疫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当前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设置家禽、牛羊屠宰厂

  各地畜禽屠宰厂(场)及经当地政府同意设置家禽集中屠宰点,未满足家禽、牛羊屠宰需要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可结合实际布局设置家禽、牛羊临时集中屠宰点。家禽、牛羊屠宰厂(场、点)(以下简称屠宰厂)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综合考虑家禽、牛羊屠宰量和派出驻场官方兽医等因素合理设置。

  设置家禽、牛羊屠宰厂的条件由各地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自行规定。鼓励各地按照畜禽屠宰标准建设标准化家禽、牛羊屠宰厂。

  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家禽、牛羊屠宰厂屠宰时段。在集中屠宰时段,应派出官方兽医到场实施屠宰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牛羊胴体、白条禽和包装的畜禽产品加施检疫验讫标志。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确保动物检疫溯源系统连接屠宰厂,确保实现家禽、牛羊屠宰检疫电子出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布本地家禽、牛羊屠宰厂的名称、地址、屠宰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换证

  (一)规范动物的分销换证管理。经检疫合格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运输到达输入地所在县(市、区)后,在进入目的地场所(屠宰厂、交易市场等)前,货主可向输入地动物检疫申报点申请换证,将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次性换成若干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提供若干张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动物检疫申报点在新换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换证后的目的地必须在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与新换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货同行。动物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换证,并收回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2.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临床检查健康。

  (二)规范动物产品的分销换证管理。

  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进入交易市场或冷库前),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检疫申报点申请换证。

  (1)动物产品一次性全部分销的,将动物产品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次性换成若干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提供若干张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动物检疫申报点在新换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换证后的目的地必须在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与新换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货同行。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换证,并收回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①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完整无缺,检疫验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②在动物产品包装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2)分销部分动物产品的,将动物产品附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换成若干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提供若干张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换证后的目的地必须在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在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标注当次分销数量、该批动物产品剩余数量,并加盖动物检疫专用章。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与新换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货同行。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换证,

  ①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完整无缺,检疫验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②在动物产品包装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检疫申报点重新申报检疫。动物产品一次性调运或者分销的,可将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次性换成若干张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申报点在新换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并收回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部分调运或者分销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在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标注当次分销数量、时间、该批动物产品剩余数量,并加盖动物检疫专用章。货主重新申报检疫时,同时提供若干张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与新换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货同行。动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完整无缺,检疫验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动物产品包装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3)有健全的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记录;

  (4)农业农村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换证的风险管控。

  1.动物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换证条件,不予受理分销换证申请和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动物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运输方式、到达期限、目的地调运的;

  (2)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超过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有效期的;

  (3)动物调运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指定通道管理、备案管理或限制性调运管理规定的;

  (4)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已进入屠宰场、交易市场或饲养场的;

  (5)将检疫合格的动物与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同栏存放的;

  (6)在国家和自治区动物检疫溯源管理系统内不能查询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关检疫信息的;

  (7)具有其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

  2.动物产品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换证条件,不予受理分销换证申请和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动物产品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运输方式、到达期限、目的地调运的;

  (2)动物产品调运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指定通道管理、备案管理或限制性调运管理规定的;

  (3)动物产品贮藏期超过包装标签标明的保质期的或腐败变质的;

  (4)将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与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病害动物产品或者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库贮藏的;

  (5)在国家和自治区动物检疫溯源管理系统内不能查询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关检疫信息的;

  (6)具有其他不符合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情形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三、严格屠宰查证验物

  屠宰未进入活畜禽交易市场的畜禽,应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厂查验,猪、牛、羊标识编码应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一致。

  屠宰从活畜禽交易市场购买的畜禽,应就近选择屠宰厂,由各地指定禽屠宰厂供货主选择。畜禽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和畜禽销售单入厂查验,猪、牛、羊标识编码应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一致。活畜禽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向购买者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和畜禽销售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背面签署活畜禽交易市场销售者姓名、摊位编号(摊位名称)、联系电话和当次销售数量。畜禽销售单应记录销售日期、摊位编号(摊位名称)、活畜禽交易市场销售者姓名及联系电话、销售畜禽种类、本次销售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购买者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畜禽销售单一式三联,销售者、购买者各留存一联,交屠宰厂一联。销售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销售单及购买者的销售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屠宰厂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销售单保存时间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求保存时间相同。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屠宰厂监管。各地要督促屠宰厂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动物进场查验动物检疫证明、销售单、标识、临床健康状况,加强屠宰过程质量管控,建立动物进入屠宰厂屠宰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动物及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畜禽产品出厂流向、屠宰厂消毒等记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到动物来源可溯、产品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防范屠宰厂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厂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官方兽医的教育,严明动物检疫纪律,严格按规定实施动物检疫,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严禁为来源不清、涉嫌走私动物、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不符合分销出证条件的动物、动物产品出证,严禁买卖检疫证明。对违反规定出证的官方兽医,要严肃处理。

   

  附件:畜禽销售单(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6129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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