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农〔2020〕92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支持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如数(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0〕85号),抓紧拨付资金,按规定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组织实施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此次下达的强制扑杀补助资金包含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据实结算强制扑杀补助,以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与实际补助的差额部分将在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时进行结算。
三、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以及省级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执行和管理。
四、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资金额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围绕总体规划和项目专项规划,结合自身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统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含扩权试点县市)备案。要全面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既定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
五、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对各县(市、区)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省级抽取部分项目县(市、区)开展省级绩效考评,抽取部分市(州)对项目绩效考评复核开展情况进行核查,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表
2.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30日
川财农〔2020〕92号 6.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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