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内各企业:
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州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依法征收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省、州驻双单位,县内正常生产经营的县属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森工企业。
二、征收对象
2013年8月份在册的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省、州驻双单位,县内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在职的干部职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干部职工本人免交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
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含不足1人的),按照规定比例差额及所在地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保障金”的规定,我县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550元,经测算2013年我县在岗职工每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48.3元(36550×1.5%=548.3元),但结合我县实际,经过平衡和统筹,今年按每人每年缴纳180.9元进行征收入库(548.3×33%=180.9元)。
四、征收时限
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从
五、征收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列支、管理和使用,严格依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国库存储、按国家政策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六、有关要求
(一)持《职工工伤残疾证》和《军人伤残证》的不能直接作为残疾人证使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持以上两证的干部职工必须到县残联申请、报州残联复审通过制发残疾人证后方可免交本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一律以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系统征收,如缴费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与县地方税务局的缴费清册人数不一致时,请缴费单位持2013年8月份工资名册到县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核定2013年度的残疾人保障金。
(三)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业要认真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有下属部门的单位由主管局负责通知。县残联要积极做好宣传服务和保障金的核定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入库、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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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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