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当事人未悬挂船名牌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2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来宾市红水河城厢段附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渔船正停泊在城厢老渡口,渔船未悬挂有船名牌,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得到确认后,在当事人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的渔船船名为桂来渔10018,船籍港为兴宾,船体为钢质结构,船长7.47米,型宽1.45米,型深0.56米,船上未悬挂有船名牌。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罚款人民币550元。
案例2: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1日17时02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兴宾区交警队迁江中队在兴宾区迁江镇古排村路段附近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湘11-G1578的大中型拖拉机在路上行驶,迁江中队交警拦停该车并检查,询问情况后移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处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得到确认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机进行了检查和勘验。经核查,湘11-G1578为假牌假证车辆。
【处理结果】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收缴伪造拖拉机牌照和罚款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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