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来宾市某某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和劣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4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货车从玉林市陆川县将农药运输到兴宾区大湾镇、蒙村镇。经了解,接货人分别向当事人采购“甜老大®”药肥16.05吨、“娘家人®”药肥20吨。经查询“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当事人经营农药的仓储地应在河南尉氏县,而不是广西陆川县。为了解其销售的上述农药质量,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0日对上述农药进行抽样送检,抽样结果显示“甜老大®”药肥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判定为假农药,“娘家人®”药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判定为劣质农药。
【处理结果】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涉嫌构成犯罪,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使用假农药难以达到防治病虫害的目的,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损害种植户权益,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这起案件是今年以来我市查处涉案金额较大的一起假农药和劣质农药案,切实维护了农药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了种植户合法权益
案例2: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人、货混载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5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界田村巡查时,发现一辆拖拉机车箱装载10包水泥和10个工人在工地上行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得到确认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该机进行了检查和勘验。经核查,拖拉机驾驶人无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存在人货混装事实。
【处理结果】一、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罚款人民币300元。二、拖拉机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或者人、货混载的罚款人民币200元。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这起案件人货混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查处这类案件,也是起到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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